《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的附属规则一、“代金券”使用规则1.1 定义
代金券,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在本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免费发放电子券,他人可凭该电子券在购买你或你指定的微信支付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在可核销金额的范围内享受券上注明的折扣或优惠。(在本“代金券”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1.2 发券规程
1.2.1准备资金:发券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你核销的代金券总额不得超过你预先充值的金额。
1.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你提交的发券数量、收券人群、单券面额等信息生成代金券,并根据你的指令发放代金券。你通过本平台发放的代金券一律对他人免费,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1.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代金券对应的订单。
1.2.4 代金券使用:收到代金券的用户,可以在通过本公司购买你或你指定的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代金券,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代金券使用额后的费用”。
1.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微信支付根据与你签订的《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代金券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将剩余款项进行资金结算。“支付手续费”和“相关服务费”以本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1.3 代金券使用期限
你可以对代金券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的代金券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
1.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若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1.5 其他规定
1.5.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和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1.5.2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二、“现金红包”使用规则2.1 定义
现金红包,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发放现金红包,本平台以微信红包形式发放,他人领取红包后,可提取或使用红包中的资金。(在本“现金红包”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2.2 发红包规程
2.2.1 准备资金:发红包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你发出的红包总额不得超过你预先充值的金额。
2.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你提交的红包数量、发放人群、单个红包金额等信息生成微信红包,并根据你的指令发放红包。你通过本平台发放的红包需对红包领取人一律免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2.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红包领取人账户。
2.2.4 红包领取:你发出红包后,需经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对应款项将在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后划至其账户。
2.3 红包领取期限
你发放的红包有效期为1个自然日,自你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仍未被领取的红包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
2.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2.4.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2.4.2 你应在发放红包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你应保证红包领取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红包标注金额一致。
2.5 其他规定
2.5.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和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2.5.2 若你发起的活动以“现金红包”或“微信红包”冠名,则该活动中不得包含除现金红包以外的任何物品。
2.5.3 本功能是本平台提供的一款定向资金发放的营销工具,你可以结合日常运营活动,将现金红包使用在以下场景:
(1)满额送红包: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单笔交易满一定额度,你即赠送现金红包;
(2)找零:用户使用现金支付需要找零时,你可通过现金红包的方式返还找零资金给用户;
(3)抽奖:你运用微信支付提供的抽奖功能,配置现金红包作为奖品,用户有一定几率抽中;
(4)摇电视互动: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时,通过手机摇一摇参与节目互动,可在互动环节中领取你发放的现金红包;
(5)摇周边:通过线下ibeacon布置,用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手机摇一摇参与你与用户的互动活动,可在互动环节中领取现金红包;
(6)卡券奖励红包:你接入卡券功能,对于卡券分享者给予现金红包奖励;
(7)企业内部福利:用于你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如司庆、绩效激励、员工福利等;
(8)渠道返利:你向促销员、代理商等营销渠道返利发红包。
2.5.4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三、“企业付款”使用规则3.1 定义
企业付款,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转账,收款人可以通过“微信零钱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收款。(在本“企业付款”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微信零钱账户,是本公司为微信用户配置的支付账户,该支付账户与微信号绑定,具有微信支付功能;银行卡账户限定在本公司支持的范围内。
3.2 付款规程
3.2.1 功能申请:你申请开通本功能必须提交开通申请,你有义务填写符合真实情况的信息交由本公司审核,本公司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开通。
3.2.2 准备资金:付款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付款必须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进行。
3.2.3 确认收款人
企业付款到零钱账户:你可以通过输入appid和openid来确认收款人。对于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你还可以选择是否由微信支付校验收款方的真实姓名来进一步确认收款人。若选择不进行实名校验,微信支付仅依据你输入的appid和openid来划付款项,相关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企业付款到银行卡:你可以通过输入银行名称、分行信息、银行卡号和银行卡户名来确认收款人。微信支付仅依据你输入的银行名称、分行信息、银行卡号和银行卡户名来划付款项,相关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3.2.4 确认付款金额:你应自行确认付款金额,本公司有权根据对你的资质、经营状况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以及收款人账户的实名认证情况、账户交易和风险情况来设置、调整你的付款限额。
3.2.5 说明付款用途:你应当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单笔付款超过5万元的,还应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3.2.6 代扣代付授权:你发出付款指令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收款人账户。你一旦发起付款,相应款项将无法退回。
3.2.7 收款人收款
企业付款到零钱账户:你付出的款项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零钱账户”。
企业付款到银行卡:你付出的款项将划至收款人的银行卡账户。
3.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3.3.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3.3.2 你应在付款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你应保证收款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付款标注金额一致。
3.4 其他规定
3.4.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和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3.4.2 你应保证所填写的收款人appid、、openid、收款银行名称、分行信息、银行卡号、银行卡户名、付款金额、付款原因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所填写信息不实、有误、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
3.4.3 如果本公司检测到你的账户异常即有权调整你的付款限额、关停本功能并要求你配合本公司调查。
3.4.4 你不得将本功能包装成微信红包或可能让用户产生混淆的、类似微信红包的应用。
四、“立减优惠”使用规则4.1 定义
立减优惠(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你提供的拓展性功能,你在微信支付商户号中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功能针对你指定商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减价优惠,用户可使用微信支付享受该优惠。
4.2 使用规程
4.2.1 准备资金:使用本功能前,你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你所配置的立减优惠总额不得超过你预先充值的金额。
4.2.2 免费享受优惠:本平台将根据你提交的优惠数量、优惠人数、单笔优惠面额等信息在用户使用本公司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对交易价款进行抵扣。你通过本平台配置的立减优惠一律对他人免费,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4.2.3 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与本功能相对应订单的优惠金额。
4.2.4 立减优惠的使用:符合立减优惠条件的用户,可以在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你或你指定商户的商品或服务时使享受立减优惠,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立减优惠额后的费用”。
4.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本公司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立减优惠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手续费-相关服务费”方式结算后,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对应商户的银行账户,支付手续费和相关服务费的标准,以本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4.3 立减优惠有效期
你可以对立减优惠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立减优惠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
4.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若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4.5 其他规定
4.5.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和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4.5.2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五、“资金分账”使用规则5.1 定义
资金分账,指在待分账资金到达分账方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后,本公司根据分账方在本平台制定的分账规则,直接将相应资金从分账方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划转至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微信支付账户的功能。(在本“资金分账”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5.2 使用规程
5.2.1 若你是分账方,需按照以下规程使用本功能:
(1)录入分账对象信息:你需在本平台录入分账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姓名或公司名称、分账对象的Appid、openid等),你应确保录入的前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对你录入的所有信息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在交易订单中制定分账规则:你需在你的交易订单中制定分账规则,并通过技术接口传输至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你在交易订单中的分账规则和你录入的分账对象信息执行分账指令。
(3)代扣代付授权:你使用本功能即视为你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你录入的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微信支付账户。
(4)分账时,若你申请的分账金额与对应的手续费金额之和大于订单金额,可能存在资金风险,该风险由商户承担。对于这种情况,本公司将先行扣除手续费,再执行结算分账。若手续费扣除不成功,则不执行结算分账。
5.2.2 若你是分账对象,需在本平台确认你与分账方之间的分账关系,并向本公司给予相关授权(授权事项见5.5条)。
5.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无论你是分账方还是分账对象,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若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5.4 分账额度和收款人数量
本公司有权根据对你的风险评估和交易管理需要,对你的分账额度和分账对象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
5.5 退款规程
5.5.1 当交易款项已经分账完毕,而分账方需向微信支付用户退款时,分账方可以为分账对象垫付相应的交易款项,将原交易款项全额退还给微信支付用户。
5.5.2 若你是分账方,当你需要本公司从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分账资金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用于退款时,你应事先获得分账对象的授权和许可,若你未获得该授权和许可,而向本公司发起扣划指令的,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你要求从分账对象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的金额不得大于原分账的金额。
5.5.3 若你是分账对象,为了本功能的便捷体验,你同意并授权本公司在收到分账方的扣划指令时无需向你验证该指令的合法有效性,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或微信支付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分账方的微信支付商户号,用于退还分账方为你事先垫付的退款资金。
5.5.4 分账方和分账对象均确认,本公司只是执行分账方的资金划转和扣划指令,无义务向分账对象核实该划转和扣划指令的合法有效性,也无义务向分账对象验证该划转和扣划指令的有效性,若因本功能导致分账方或分账对象遭受损失的,由分账方和分账对象协商解决,与本公司无关。
5.6 合法使用
无论你是分账方还是分账对象,你使用本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你使用本功能应当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你不得利用本功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或其他违法违规的业务。
5.7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六、“收支分离”使用规则6.1 定义
收支分离,指本公司根据你的申请,在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下生成一个专项用于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的手续费支出账户,你可以使用该账户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在本“收支分离”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本功能开通后,本公司将把所有交易款项全额结算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同时从上述手续费支出账户中扣划相应的微信支付手续费。
6.2 使用规程
1)充值:你需预先在7.1条规定的手续费支出账户中转入足够资金,用于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
2)扣款授权:你开通本功能,即视为你授权本公司无需验证你的交易指令即可根据交易订单和相关协议的约定,从手续费支出账户中扣划微信支付手续费。
6.3 使用限制
6.3.1 你确认并同意,本功能一旦开通即无法关闭或撤销,你开通本功能后,即应通过手续费支出账户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
6.3.2 你确认并同意,本功能一旦开通,你必须在手续费支出账户中留有足够的资金,以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若手续费支出账户中资金不足,导致本公司无法足额扣划微信支付手续费的,本公司有权对你的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直至你足额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
七、“委托提现”使用规则7.1 定义
委托提现,指本公司根据你在本平台制定的提现规则,将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资金按周期转入与该微信支付商户号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在本“委托提现”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7.2 你可以在委托提现规则中设置需要预留的资金,本公司将根据你设置的预留资金额度,在结算资金中减去预留资金后,将剩余资金转入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若结算资金小于需预留的资金,则本公司将不执行你的提现规则;若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本公司有权不执行你的提现规则。
7.3 提现到账
你理解并接受,提现资金到达关联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取决于合作银行的结算周期。
八、“营销推广积分”使用规则8.1 定义
营销推广积分,指你向本公司支付营销所需资金后,本公司对你支付的款项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并根据你制定的营销活动规则,将税务处理后的剩余款项用于给你的目标用户抵扣交易资金。相关税点需要你承担。为了便于你随时了解可用于营销推广活动的剩余资金,本公司将以“营销推广积分”的形式展示营销资金使用的的执行情况。(在本“营销推广积分”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8.2 使用规程
8.2.1 配置营销活动规则:你应根据运营需要,自行在微信支付商户平台相关页面配置营销活动规则,你配置活动规则,即视为你授权本公司以你的名义,通过电子优惠券代金券等形式向用户开展营销推广活动。
8.2.2 开展营销活动:本公司将根据你制定的营销活动规则开展、执行用户交易资金的抵扣。
8.2.3 查询积分:为了便于你随时了解可用于营销推广活动的剩余资金,本公司将以“营销推广积分”的形式展示营销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你可以在微信支付商户平台相关页面查询积分情况。
8.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你自行承担该义务。若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有权直接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应另行赔偿。
8.4 其他规定
8.4.1 你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和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8.4.2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你提供本功能。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